金管会表示,电子票证发行条例当初并非针对网络交易而设计,若要修法或修正子法,开放网络平台业者即第三方支付储值业务,将扭曲原本的管理架构,但金管会同意将第三方业者储值解释为交付款项,而非存款,法源应由第三方支付业者主管机关经济部订定。
行政院政务委员日前召集跨部会协商第三方支付储值争议,经济部、金管会各持立场。经济部官员批评金管会不愿修正「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」子法,做为开放依据,态度强硬,金管会则表示这样说法对金管会不尽公平。
金管会官员指出,储值业务依据银行法只有金融机构才可办理,非金融机构则依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,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电子票证发行机构才能预先储值,平台业者若想办理储值业务,应由主管机关经济部依据行政院六月十一号指示订出完整规范,金管会与央行将充份配合,对法规解释可有适当弹性。金管会提出解套方案,同意将第三方业者储值解释为交付款项,而非银行法规定的吸收存款,但其法源及规范仍须由经济部订定。
官员说,「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」订立目的并非针对网络交易,主要是为了小额支付及便利性,如果修正恐将破坏其管理架构,对于既有业者及未来有意参与者不利,且小额支付是否能满足第三方支付业者需求也是问题。
